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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代销金融产品不可“甩锅”

    2026-05-08 08:02:57 来源:经济日报
      

    事关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的一则市场动态引发社会关注。近日,多家商业银行发布公告称,上调其代理销售的公募基金产品风险等级,部分产品的风险等级从R4升至R5。此次调整后,不符合高风险承受能力的投资者将无法购买相应高风险等级产品,“将适当的产品卖给适合的投资者”原则进一步落地。

      

    当前,代理销售金融产品已是市场普遍现象,不少投资者在银行网点购买保险产品、公募基金产品以及其他银行发行的理财产品时,该银行就是代销机构,也就是代销渠道。不同类型金融产品之所以选择商业银行作为代销渠道,看重的是银行广泛的客户基础,相当于借银行之手为自身拓展销路。同时,部分投资者也能由此节约时间精力,免得挨家挨户跑,在某银行的一个平台就可一次性购买多种金融产品。

      

    但需注意,除了上述共赢之利,代销金融产品还存在以下风险隐患:一旦出现消费纠纷,产品发行方、代理销售方可能急于撇清责任,甚至推诿扯皮、互相“甩锅”,导致金融消费者合法权益受损,尤其是代理销售方,很可能陷入“我只是代卖别人的产品,产品出了问题你找别人,别找我”等误区。

      

    金融产品的代理销售机构不单单是一个简单的“渠道”,而需承担相应责任,从源头上保障金融消费者合法权益。根据金融管理部门规定,代销机构虽然不承担产品的投资和兑付责任,但需在合作机构准入、代销产品准入、宣传推介和销售等环节开展消费者权益保护审查。

      

    为此,代销金融产品需着重做好两件事,一是“选好合作方与代销产品”,二是“把适当的产品卖给适合的投资者”。

      

    首先,代销机构要“了解产品”,严把准入关,防止病从口入。如果代销机构选择了问题合作机构、代销了问题产品,消费者权益保护很可能沦为一句空话。严把准入关是一个动态过程,代销机构需做到“有进有出”,一旦发现合作机构存在严重违规行为、重大风险等,要对其实施退出,并平稳有序做好存量产品的客户服务。2025年10月1日起施行的《商业银行代理销售业务管理办法》明确要求,商业银行总行应当对合作机构实行名单制管理,确定合作机构资质审查标准,明确准入条件和程序,建立并有效实施对合作机构的尽职调查、评估和审批制度。

      

    其次,代销机构要“了解投资者”,把适当的产品卖给适合的投资者,防止风险错配。今年2月1日起施行的《金融机构产品适当性管理办法》明确要求,金融机构应当对所销售或者交易的产品承担适当性管理主体责任,将适当的产品通过适当的渠道销售或者提供给适合的客户。其中,风险评估是一个核心环节。一方面,代销机构要对其所代销的投资型产品统一划分风险等级,通常从低到高分为一级至五级,如果代销机构与发行机构对于产品的风险评级结果不一致,代销机构应当按照“孰高原则”采用并披露评级结果。另一方面,代销机构要对投资者开展风险承受能力评估,根据评估等级为投资者推荐相应产品,不可将高风险产品推荐给低风险承受能力投资者。

      

    与此同时,代销机构要及时、充分地向投资者披露相关信息,尊重投资者知情权。其中,产品的发行机构要根据市场变化对产品风险等级进行动态管理,并将变动情况及时告知代销机构;代销机构则应及时披露风险等级变动情况,并根据产品及投资者信息变化情况,主动调整适当性匹配意见,及时告知投资者。在此基础上,投资者根据既有信息,自主作出科学、审慎的投资决策。

      (责任编辑:关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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