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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衢州柯城农商银行违法被罚410万 董事长郑建华被警告

    2021-04-12 18:27:28 来源:中国经济网 已入驻财经号 作者:佚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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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国经济网北京4月12日讯 银保监会网站今日公布中国银保监会衢州监管分局行政处罚信息公开表(衢银保监罚决字〔2021〕2号),浙江衢州柯城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浙江衢州柯城农商银行”)存在重大投资未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全部关联方授信余额超过监管规定,信贷资金由他人使用,信贷资金被挪用,信贷资金违规流入房市,虚增存贷款,员工违规代保管经客户签章的空白重要资料,违规转嫁应由银行承担的借款人意外保险费用,资产风险分类不准确,以其他用途其他产品隐匿发放个人按揭贷款10项违法违规事实。 

      银保监会衢州监管分局于2021年4月1日决定对浙江衢州柯城农商银行予以罚款人民币410万元;对郑建华、汪洪君、余俊锋、姜鉴雄予以警告处分。行政处罚依据为《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第四十六条第五项,《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第四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第七十四条第三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第七十三条第四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第八十九条。 

      银保监会网站查询显示,郑建华为浙江衢州柯城农商银行法定代表人、董事长。银保监会衢州监管分局2019年1月24日公告,经审核,核准郑建华的浙江衢州柯城农村商业银行董事长任职资格。 

      汪洪君为浙江衢州柯城农商银行副行长。银保监会 2013年12月26日发布的《中国银监会浙江监管局关于浙江衢州柯城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开业的批复》显示,核准汪洪君副行长任职资格。 

      公开信息显示,浙江衢州柯城农商银行第一大股东为浙江艺景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第二大股东为浙江九恒建设有限公司,第三大股东为浙江中元工程设计有限公司。 

      《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第四十六条:银行业金融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由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并处二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款;情节特别严重或者逾期不改正的,可以责令停业整顿或者吊销其经营许可证;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未经任职资格审查任命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 

      (二)拒绝或者阻碍非现场监管或者现场检查的; 

      (三)提供虚假的或者隐瞒重要事实的报表、报告等文件、资料的; 

      (四)未按照规定进行信息披露的; 

      (五)严重违反审慎经营规则的; 

      (六)拒绝执行本法第三十七条规定的措施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第四十八条:银行业金融机构违反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国家有关银行业监督管理规定的,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除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至第四十七条规定处罚外,还可以区别不同情形,采取下列措施: 

      (一)责令银行业金融机构对直接负责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纪律处分; 

      (二)银行业金融机构的行为尚不构成犯罪的,对直接负责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警告,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款; 

      (三)取消直接负责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一定期限直至终身的任职资格,禁止直接负责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一定期限直至终身从事银行业工作。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第七十四条:商业银行有下列情形之一,由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责令改正,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违法所得五十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五十万元的,处五十万元以上二百万元以下罚款;情节特别严重或者逾期不改正的,可以责令停业整顿或者吊销其经营许可证;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未经批准设立分支机构的; 

      (二)未经批准分立、合并或者违反规定对变更事项不报批的; 

      (三)违反规定提高或者降低利率以及采用其他不正当手段,吸收存款,发放贷款的; 

      (四)出租、出借经营许可证的; 

      (五)未经批准买卖、代理买卖外汇的; 

      (六)未经批准买卖政府债券或者发行、买卖金融债券的; 

      (七)违反国家规定从事信托投资和证券经营业务、向非自用不动产投资或者向非银行金融机构和企业投资的; 

      (八)向关系人发放信用贷款或者发放担保贷款的条件优于其他借款人同类贷款的条件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第七十三条:商业银行有下列情形之一,对存款人或者其他客户造成财产损害的,应当承担支付迟延履行的利息以及其他民事责任: 

      (一)无故拖延、拒绝支付存款本金和利息的; 

      (二)违反票据承兑等结算业务规定,不予兑现,不予收付入账,压单、压票或者违反规定退票的; 

      (三)非法查询、冻结、扣划个人储蓄存款或者单位存款的; 

      (四)违反本法规定对存款人或者其他客户造成损害的其他行为。 

      有前款规定情形的,由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责令改正,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违法所得五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五万元的,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第八十九条:商业银行违反本法规定的,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可以区别不同情形,取消其直接负责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一定期限直至终身的任职资格,禁止直接负责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一定期限直至终身从事银行业工作。 

      商业银行的行为尚不构成犯罪的,对直接负责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警告,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款。 

      以下为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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