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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民间借贷如何更好服务实体经济?专家:建立差异化的利率结构

    2020-08-05 18:57:40 来源:新浪财经 作者:佚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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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8月5日消息。新金融联盟日前在线召开了“民间借贷利率上限调整与支持实体经济复苏”闭门研讨会,中国金融四十人论坛提供学术支持。监管部门领导、业界代表、资深法学专家以及全国90余家银行、消费金融公司、小贷公司、金融科技公司近150位嘉宾出席。与会代表就“降低民间借贷利率的司法保护上限”的背景、影响,以及民间资本如何更好地服务实体经济等方面进行了充分讨论。 

      7月22日,最高人民法院、国家发改委联合发布《关于为新时代加快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提供司法服务和保障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相较于此前确立的24%、36%“两线三区间”,《意见》明确提出将大幅度降低民间借贷利率的司法保护上限。市场人士预计,调整后的民间借贷利率司法保护上限或将锚定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依据是最高人民法院1991年颁布的《关于人民法院审理借贷案件的若干意见》中“不得超过银行同类贷款利率的四倍”的规定,那么此上限将降至15.4%左右。

      此举旨在通过降低利率上限,促进民间资本更好地服务实体经济,纾解企业融资难、融资贵难题,防止“套路贷”“虚假贷”。但也因此引发争议。与会专家建议,设定民间借贷利率上限应充分借鉴国外经验,考虑正负面影响,制定动态化、差异化、精细化的管理方案,从而真正达到促进民间资本服务实体经济的作用。

      一、民间借贷利率上限调整的背景

      (一)《意见》出台的目标

      资深法学专家指出,《意见》出台的意义,不仅限于民间借贷利率上限的再一次调整,而是为了通过发挥司法审判职能而实现以下四个具体目标:

      第一,促进民间资本为实体经济服务,实现合法合规的交易模式。

      第二,对于借贷合同中一方主张的利息、复利、罚息、违约金和其他费用总和超出司法保护上限的民间借贷行为,不予支持。

      第三,规范、遏制国有企业贷款通道业务,引导其回归实体经济。

      第四,完善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司法解释,坚决遏制高利转贷行为、违法放贷行为。

      (二)法律规定民间借贷利率上限的意义

      借贷方和放贷方之间市场地位不平等,处于市场地位较弱的借贷方,即金融消费者需要适度的法律保护。同时,对借贷协议进行法律保护,有利于降低市场交易成本,促进交易扩大,以及增强交易后果的可预期性。

      二、民间借贷利率司法保护上限的两方面影响

      (一)积极影响

      1.有效保护借贷双方的生命安全和财产安全。根据陈志武教授的研究,在高利贷引起的命案纠纷中,借贷利息越高,放贷方死亡的可能性越大。因为在法律不给予保护的情况下,放贷方只能以私力救济来解决纠纷。放贷方所索取的高利率可看做是其对未来生命风险以及财产风险的一种补偿。

      2.对风险进行预先防范。目前国内金融市场运行并非足够有效、司法体系尚不十分健全,因此现阶段不宜过早过高估计市场的自发效果,出台相关法律可对风险进行预先防范。

      (二)消极影响

      1.客群层面

      较低的利率上限易引发严重的两极分化,优质客群服务过剩,而长尾人群难以获得有效服务,进而被挤压到非法借贷领域。目前,小微企业等长尾客群面临更多的是信贷获得性问题,即融资难问题。其资金需求不会凭空消失,得不到满足的刚性需求很可能会被挤压到地下钱庄、灰色信贷等非法借贷领域。

      2.金融机构层面

      (1)较低的利率上限会让金融机构面临巨大的经营风险。利率定价需综合考虑拨备、税务成本、清结算成本、运营成本(主要是人力成本)等,若最高利率不超过市场预计的15.4%,将较难覆盖所有成本。同时,经济下行和疫情冲击加剧了金融机构信贷资产质量下滑,不良率攀升。若一批消费金融公司、小贷公司等非银金融机构的经营因此难以为继,将进一步缩减长尾客群的资金获得可能性。

      (2)加剧逃废债,引发局部金融风险。金融机构在政策出台之前发放的贷款将可能面临集体诉讼的风险,原本能正常还款的客户,可能以此为法律依据而拒绝还款。此外,即使在法律层面上做到新老划断,但舆论的风向标难以控制。一方面,海量、碎片化的投诉会给监管部门、司法机关带来压力;另一方面也可能带来社会不稳定性。

      3.融资市场层面

      降低民间借贷利率司法保护上限的同时也降低了《刑法》第175条关于高利转贷入罪的认定标准,这便意味着将有更多借贷行为被纳入高利转贷的打击范围之中,将进一步恶化融资市场的经营环境。

      三、推动民间借贷更好服务实体经济的建议

      (一)监管层面

      1.加强信用基础设施建设与信息披露

      一方面,政府应加强信用基础设施建设,包括建立更加开放、完整的征信体系;明确数据共享和使用规范,避免数据垄断和信息孤岛,进而降低信用成本,提升运行效率。

      另一方面,监管部门应进一步明确业务边界,对贷后管理、隐私保护、信息披露等有更清晰的界定。比如可借鉴美国针对信用卡信息披露的做法。对于风险变高的客户,银行可对其提高利率,但需提前45天给其发送通知提醒;同时只能提高生效后的利率,之前产生的利率不变。

      2.探索“双峰”监管

      当前,英美国家针对金融机构均采用行为监管和审慎监管相分离的“双峰”监管,由专职部门分别负责行为监管和审慎监管。负责行为监管的部门旨在保护消费者权益,而负责审慎监管的部门则主要监管金融机构的经营行为,防范金融机构风险。我国可借鉴英美国家的做法,探索分部门双重监管机制。

      3.实施动态监管

      无论是LPR的4倍,还是24%、36%的“两线三区间”,对于利率上限的设定都应实施动态管理。如“两线三区间”的利率管制,虽简单直观、易于操作,但灵活性不足,需设置相应的调节机制。

      4.建立差异化的利率结构

      民间借贷的利率上限可考虑整体适度下调,但前提是建立精细化、差异化的利率结构,要针对借贷资金的用途场景、主体、期限、担保情况和地域习惯等进行分层设限。

      第一,资金的用途场景。对于生活消费类借贷,可采用较为严格的管制;而对于生产经营类,应适度放宽限制。

      第二,借贷主体。对于个人借贷的利率可给予更多管制,而企业借贷应适度宽松。目前个人破产制度存在法律空白,若这方面的法律制度健全后,也可适度放宽对个人借贷利率的管制。但针对高利转贷仍需重点打击,因为这并非一般的低买高卖行为,而是制度套利。

      第三,借贷金额与期限。对于数额小、期限短的民间借贷,利息可定得高一些,宽容度更大一些。与传统金融机构的利率不同,民间借贷利率的特点是随着期限的增加而利率逐渐降低,因此可对数额小、期限短的借贷制定相对较高的利率上限。

      第四,借贷行为的担保情况。24%、36%的利率限制,一般针对无担保的信用贷款,若是有抵押的借贷,利率水平会整体性压缩。《民法典》的出台,是为了进一步丰富抵押品,从而降低利率水平。

      第五,借贷行为的地域习惯。最高人民法院1991年颁布的《关于人民法院审理借贷案件的若干意见》规定,“民间借贷的利率可以适当高于银行的利率,各地人民法院可根据本地区的实际情况具体掌握,但最高不得超过银行同类贷款利率的4倍。”可见法律在较大程度上给予了各地法院审判调整的空间,各地法院可结合当地融资市场的实际情况,设定相应的利率上限。

      (二)金融机构层面

      1.金融机构除了商业责任外,还应体现社会责任。金融机构应充分利用金融科技手段,实现更精准的营销获客、风险识别、定价,进一步降低风险成本和运营成本,提升管理效率,进而降低借贷利率,让更多客户获得更好的金融服务。

      2.加强消费者权益保护和金融知识教育。金融机构应加强消费者权益保护。第一,对金融产品进行更透明的信息披露,充分保障客户的知情权。第二,在金融产品充分信息披露的情况下,要相信客户是理性人,让客户自己选择产品而非强制干涉,充分保障客户的自主选择权和公平交易权。第三,应严格保护客户隐私,充分保障客户的信息安全权。

      金融机构可通过宣传讲座、设立咨询热线和线上互动平台等方式进行金融消费者教育,引导客户树立正确的金融理念,增强客户对产品的认识和理解,防止客户产生非法借贷行为等,进一步提升客户的信任感和安全感。

      附:世界银行关于利率上限的研究及日本的相关实践

      一、世界银行针对96国利率上限的研究

      2018年,世界银行开展了《利率上限理论与实践》研究。针对96个国家的利率上限调研发现,其中76个国家采用利率上限管制,而这76个国家占全球GDP的80%。但这些国家并非简单使用一个绝对上限,而是基于借贷金额、期限、类型、借款主体与行业类型等设定差异化上限。而设定利率上限的目的在于:一是保护金融消费者,大部分发达国家出于此种目的;二是降低市场实际利率。

      1.利率上限分类

      针对利率上限,各国采取多维度进行分类,包括:1.贷款类型(狭义的包括发薪日贷款、信用卡、抵押贷款等;广义的包括消费贷款、小额贷款等);2.利率上限数量(采取单一上限/多种上限);3.计费方式(基准利率的倍数/固定价位);4.基准利率(央行利率/市场平均利率);5.法律约束力(低于/高于市场贷款利率)以及是否包含费用等。

      2.利率上限的影响

      研究表明,利率上限的设定具有一定的负面影响。一般而言,设定在远高于市场水平的利率上限,不会对市场产生重大负面影响,且有助于限制正规金融机构对普惠人群提供掠夺性利率的行为;而设定在较低水平的利率上限,则会显著减少市场信贷供给,并且这种信贷供给的减少是不均衡的。小微企业、高风险借贷人群受到的影响明显更大。信贷供给向大型企业、有政府背景的市场主体倾斜;而小微企业、高风险借贷人群将被迫转向非正规机构,面临更高甚至非法的借贷利率,与制定利率上限政策的初衷背道而驰。

      二、日本关于利率上限管制的实践

      2006年,日本政府修订了《贷款商业法》,将年利率从29.2%降低至15%-20%,并限定个人信贷上限不得超过其年收入的三分之一。

      其政策带来的结果是:日本信贷公司数量由2007年的1.18万家,下降至2016年的1926家,减少约80%;无担保贷款业务总量由2007年的8.1万亿日元,下降至2013年的1.8万亿日元,减少约78%。从贷款人群看,受到利率上限影响最大的是小微企业主、自由职业者及低信用人群,而这些人恰是最需要信贷服务的人群。对比有固定工作人群的贷款申请拒绝率(35.3%),小微企业主的贷款申请被拒绝率高达53.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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