现金管理类理财产品将迎监管规范 明确投资负面清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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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标题:现金管理类理财产品将迎监管规范,与货币基金看齐,明确投资负面清单,过渡期至2020年底
银行理财重要板块——现金管理类理财产品将迎来监管规范!
银保监会网站27日消息,银保监会、人民银行起草了《关于规范现金管理类理财产品管理有关事项的通知(征求意见稿)》(简称《通知》),现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
《通知》充分借鉴国内外同类资管产品的监管制度,确保与货币市场基金等同类产品监管标准保持一致,促进公平竞争,防范监管套利。
现金管理类产品不得投资于:股票;可转换债券、可交换债券;以定期存款利率为基准利率的浮动利率债券,已进入最后一个利率调整期的除外;信用等级在AA+以下的债券、资产支持证券等金融工具。
规定现金管理类产品持有高流动性资产比例下限和流动性受限资产比例上限。要求现金管理类产品的杠杆水平不得超过120%。
明确过渡期自《通知》施行之日起至2020年底,促进相关业务平稳过渡。
明确了现金管理类产品“摊余成本+影子定价”的估值核算要求,银行和理财子公司按照公允价值确定影子定价,对摊余成本法计算的资产净值公允性进行评估,并根据影子定价和摊余成本法确定的资产净值之间的偏离程度,采取相应调整措施。
明确现金类管理产品定义
《通知》明确,现金管理类产品是指仅投资于货币市场工具,每个交易日可办理产品份额认购、赎回的商业银行或银行理财子公司理财产品。
银保监会、央行有关部门负责人介绍,与货币市场基金相似,现金管理类产品面向不特定社会公众公开发行,允许投资者每日认购赎回,容易因大规模集中赎回引发流动性风险,风险外溢性强。
此前资管新规补充通知提出,“允许过渡期内银行的现金管理类产品在严格监管的前提下,暂参照货币基金的‘摊余成本+影子定价’方法进行估值”。作为符合新规要求的净值型产品,现金管理类产品迅速成为银行理财转型的重要抓手,规模增长较快。
由于此前对于现金类管理产品没有明确定义,因此该类产品规模和占比还有待审慎评估。
据光大证券估算,预计开放净值型现金管理类表外理财规模在4.5万亿左右,占表外22万亿理财规模的20%,较2019年初上升2.5万亿左右。从不同机构看,目前大行主流规模在3000亿元-4000亿元,股份行在2000亿元-3000亿元,其中招行规模显著领先行业。
设定投资范围负面清单
上述负责人强调,虽然现金管理类理财产品参考货币市场基金进行安排,但依旧结合不同存量产品的特点,例如基金公司没有计提拨备的要求等,在一些指标上有不同的安排,不能简单比较二者的“严”或“松”。相比于货币基金,对于现金管理类产品的投资范围要求更严格,赎回管理更具体。
具体来看,一是规定产品投资范围。现金管理类产品应当投资于现金,期限在1年以内(含1年)的银行存款、债券回购、中央银行票据、同业存单,剩余期限在397天以内(含397天)的债券(包括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在银行间市场和证券交易所市场发行的资产支持证券等货币市场工具。不得投资于:股票;可转换债券、可交换债券;以定期存款利率为基准利率的浮动利率债券,已进入最后一个利率调整期的除外;信用等级在AA+以下的债券、资产支持证券等金融工具。
二是规定投资集中度要求。分别对每只现金管理类产品投资于同一机构的金融工具、有固定期限银行存款、主体评级低于AAA机构发行的金融工具,以及全部现金管理类产品投资于同一银行存款、同业存单和债券等,提出了比例限制要求。
明确流动性管理和杠杆管控要求
《通知》对流动性和杠杆管控作出明确规定:
一是加强投资组合流动性管理。规定现金管理类产品持有高流动性资产比例下限和流动性受限资产比例上限。
二是加强杠杆管控。要求现金管理类产品的杠杆水平不得超过120%。
三是加强久期管理。限制投资组合的平均剩余期限不得超过120天,平均剩余存续期限不得超过240天。
四是强化投资者分散程度。对单一投资者持有份额超过50%的现金管理类产品,要求在销售文件中进行充分披露及标识,不得向个人投资者公开发售,避免不公平对待个人投资者;对前10名投资者集中度超过20%及50%的现金管理类产品,进一步提高投资组合久期、流动性资产持有比例等监管要求。
五是加强融资交易管理。要求加强产品同业融资的流动性、交易对手和操作风险管理,针对买入返售交易质押品采用科学合理估值方法,审慎确定质押品折扣系数等。
现金管理类产品如何进行估值核算?
《通知》明确了现金管理类产品“摊余成本+影子定价”的估值核算要求,要求银行和理财子公司按照公允价值确定影子定价,对摊余成本法计算的资产净值公允性进行评估,并根据影子定价和摊余成本法确定的资产净值之间的偏离程度,采取相应调整措施。
加强认购赎回和销售管理
在认购赎回和销售管理方面,上述负责人介绍,一是加强认购赎回管理。对于产品认购,要求审慎确认大额认购申请,合理控制产品投资者结构;对于产品赎回,要求加强对巨额赎回的管控,针对具体情形明确强制赎回费用、延期办理部分赎回申请或者延缓支付赎回款项等措施。
二是加强销售管理。销售现金管理类产品,应加强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充分披露信息和揭示风险,不得宣传或者承诺保本保收益,不得夸大或者片面宣传现金管理类产品的投资收益或者过往业绩。
过渡期至2020年底
在过渡期安排方面,《通知》充分考虑对机构业务经营和金融市场的潜在影响,合理设置过渡期,明确过渡期为《通知》施行之日起至2020年底,促进相关业务平稳过渡。
过渡期内,新发行的现金管理类产品应当符合《通知》规定;对于不符合《通知》规定的存量产品,银行、理财子公司应当按照资管新规、理财新规和《通知》要求实施整改。过渡期结束之后,银行、理财子公司不得再发行或者存续不符合《通知》规定的现金管理类产品。
银行整改压力如何?
上述负责人表示,《通知》出台后,对现金管理类产品的整改是一个持续的过程。
对于现金管理类产品的整改,各家银行已经提前推进,随着《通知》出台会进一步调整规范产品的管理。整改将是实事求是,稳妥推进的,充分考虑单家银行,以及对金融市场和实体经济的影响,综合把握力度和节奏。
需要强调的是,银行理财转型不是完全依靠现金管理类理财产品。当前银行发力一些现金管理产品,这与消费者希望短期持有的习惯有关。从资管行业来看,监管部门鼓励银行对于产品有科学定位,推出匹配流动性和风险收益的产品。
“短期和长期的产品应是并存的,我们也鼓励银行尽可能设计发行期限较长的产品,有长期的资金可以去投资运作。现金管理类产品只能作为一揽子产品的组成部分,不鼓励银行只依赖这类产品进行转型,现金管理类产品的调整与理财产品转型有机结合在一起。”上述负责人表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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