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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信托法修订应提高到国家战略高度

    2019-04-15 07:34:02 来源:金融时报 作者:佚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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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报记者胡萍

      3月29日,江平法学教育慈善信托在京宣告成立,这是全国首只专项支持法学教育的慈善信托,信托资金将用于支持“江平奖学金”的发放。活动当天,《金融时报》记者对民法学泰斗、信托法奠基人江平教授,以及信托法起草人之一周小明博士、中国政法大学民商经济法学院教授王涌进行了专访。

      江平:

      希望更多人关注信托课题

      《金融时报》记者:请您讲述一下您与信托的渊源?

      江平:我对信托情有独钟,当时在中国政法大学复校开课时我讲两门课,罗马法和西方国家民商法,讲西方国家民商法时我会刻意讲到信托制度,当时79级学生对信托是完全陌生的。我在苏联学习时,介绍信托是一种所有权制度,叫委托所有权,更多讲的是它的物权性质。关于受益人的权益到底怎么样,当时比较受关注,英国是双重所有权,受益人的权利本质上是类物权,这是衡平法中的所有权。但1993年我担任信托法起草小组组长去日本学习考察时发现,日本是单一所有权的大陆法国家,有什么办法保护受益人权益?日本采取了撤销权,但撤销权是债权上的权利,而信托受益人是一种所有权的物权上的权利,这个改变对我们是一个很大的考验,怎么样改得更好。

      当时信托行业面临很重要的一个问题是行业整顿,信托公司遍地建立,而且很不规范,业务包罗万象,不仅是信托业务。1993年我们开始起草信托法时,国内各地信托投资公司粗略统计有四五百家之多,信托法生效后,我国信托公司数量大为减少,降到目前的68家,质量也大大提高,有力保障了信托行业的规范健康发展。

      《金融时报》记者:您认为信托法有修改必要吗?

      江平:信托法修改呼声很高,但从实际情况看,立法机构对信托法修法的优先级和急迫性并不高,也可以说信托法总体不会有大的变化。信托法中涉及到所有权转移,原来规定不太明确,但估计这点不会有太大变化,有时模糊一点也是立法需求。如果修订信托法,需要做些增量,对过去规定比较简单或者不明确的问题,应该根据现实需求增加内容,更加详尽地明确部分内容,比如税收问题、民事信托和公益信托问题,以及信托财产登记等问题。总体而言,修订信托法,建议从过去粗略式的向比较详尽的方向去调整,这是有必要的。

      《金融时报》记者:为何成立江平法学教育慈善信托?

      江平:江平奖学金已经有20年了,经过多方努力成立慈善信托,为江平奖学金长期发展奠定了基矗此次慈善信托经北京民政局及银保监局备案,设置了双监察人,发挥了信托之于其他慈善组织的比较优势,用更加扁平高效的方式,可持续地鼓励和支持民商法领域的学生学者,推进民商事立法和司法的科学化进程。未来信托制度在中国落地生根,需要营业信托与公益信托以及民事信托均衡发展。

      《金融时报》记者:请您谈谈对信托关注者的寄语?

      江平:从我带的博士来说,有好几届都在研究信托法,包括周小明、王涌、张笑滔等,在学术界,将信托法研究作为博士论文选题的在全国高校中越来越多,说明一个问题,这个领域里有很多人关心,在实践中出现的一些问题也需要理论上加以解释和澄清。从这个角度来说,将信托课题作为研究对象的应大大鼓励。我每年都收到信托研究报告书,其中有很多论文写这个问题,我现在的知识老化了,但看到有越来越多对信托感兴趣的记者和研究人员,这是好事,我也很希望能有更多人参与这方面的事业。

      周小明:

      信托法修订须多方共同推进

      《金融时报》记者:资管新规出台后,其他金融子行业都出台了相应的细则,而信托却没有,原因何在?

      周小明:信托原来的规定基本是按照信托法原则来的,信托关系是最有确定性,也比较完善的。原来出台的制度挺完备的,目前只要在产品形式、合格投资者、产品要素等方面进行调整符合资管新规的要求即可。

      《金融时报》记者:信托法修订呼声很高,您认为有必要修改吗?

      周小明:就目前的资金信托以及信托公司开展的理财类信托业务来看,信托法的规定是够用了,不需要修改。核心要修改的应是民事信托方面,就信托公司来说,主要是服务信托,其核心是家族信托,目前的信托法从两个层面阻碍了其发展。当前,中国有大量富裕阶层的财富要往下传承,其中主要财富不是资金,而是财产,财产如何顺利地转移到受托人名下,这中间有太多的障碍,一方面是信托法本身有些障碍,比如信托登记,还有些实施过程中存在的问题,使得财产类的传承性信托设立非常困难;另一方面,家族信托项下传承类的服务信托,它内部的委托人、受托人和受益人之间的权利义务和责任关系更加复杂,这需要加以明确,修改是非常有必要的。

      《金融时报》记者:对此您有何建议?

      周小明:目前修改还没有时间表,只能是多方共同推进。我认为信托法修订应提高到国家战略的高度,如果没有完善的以传承为核心的信托制度,那么10年、20年后中国的财富继承人主要是外国人,因为我们有大量的移民都成了外国人,所以怎么用信托制度把我们中国的财富留下来并传承下去,完善的制度保障在其中是个稳定因素。

      王涌:

      信托公司不要走通道老路

      《金融时报》记者:您如何看待资管新规?

      王涌:关于资管新规议论很多,其在防范金融风险、债务危机等方面作用明显。但资管新规拆除资金池和期限错配,又可能引爆矛盾。

      当前,融资期限短期化和产业投资长期化之间的矛盾突出,与上世纪70年代美国企业所遭遇的情形十分相像,也是当时的国际普遍现象。1970年,美国最大的铁路公司宾州中央公司就是因为短期商业票据到期而无法续期,宣告倒闭。在我国,资管业通过资金池和期限错配缓解矛盾,但资管新规打击精准,实际上也打击了一部分资金的合理性需求。

      《金融时报》记者:资管业是否等同于大信托?

      王涌:资管业的法律组织形式多种多样,并不全是信托结构,但是,均适用信义关系,因为资管业的法律组织形式无非3种:信托、公司和合伙,均在信义关系的涵盖中。如果说“让资管业回归大信托格局”尚有可商榷之处,但说“让资管业回归信义关系”则无可挑剔。信义义务除适用于信托关系外,还适用于公司法中的董监高和公司的关系,适用于合伙企业中合伙人之间的关系,包括私募基金普遍采用的有限合伙企业中的普通合伙人和有限合伙人之间的关系。

      《金融时报》记者:您认为信托如何发展?

      王涌:国有商业银行的贷款主要流向国有企业,民营企业转而依赖直接融资,但是,我国刑法上“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名的存在,一定程度上阻碍了金融市朝的步伐,它是伤害资金配置效率的一只无形之手,民营企业除IPO外几无直接融资的空间。幸运的是,民营企业通过私募基金、信托公司等寻得了一条资金生命线。

      从信托公司角度看,不要走以往通道业务的老路,要干主业,要在中国金融市朝道路上发挥核心作用,与民营企业建立有效率的、成本较低的市朝机制,这是信托公司的主要使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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