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流行诈骗案例分析及预防手段
www.cnfol.com 2008年05月05日 10:34 搜狐社区 
  将这些知识与大家共享,共勉!!让骗子无所遁形!

  (一)委托贷款类诈骗

  2007年有客户向某支行称,台湾某国际集团将通过**行向其发放期限十年、金额四亿元的“联办委托贷款”,但前提是**行必须要先在其拟定好的协议上盖章,并提供经办行行长的工作证、身份证等证件复印件。法律部在审查协议时发现该业务有多处异常,与常规委托贷款操作有很大的差异。通过互联网检索获悉,该笔委托贷款的协议、流程等内容,与网络上披露的伪称“现代融资工具之一”的委托贷款诈骗操作手法完全一致,目的在于假借银行的介入去骗取用资方的保证金。

  (二)委托保管类诈骗

  2008年1月有客户委托某支行保管土地证,并要求按其拟定好的格式出具英文《安全保管收据》,以便其从境外机构获得融资。在审查收据条款时,发现其内容涉及对财产权属真实合法性、财产权利的可转让性、财产价值的可信赖性、相关单据的完整性及可兑付性进行证明,远远超出了**行的保管义务范围和查证能力,并且给**行设定了安全监管财产(而不是单纯的安全保管财产“凭证”)的责任,对**行十分不利。法律部再对客户背景进行审查时发现,虽然客户自称母公司是著名的美国纽约某国际地产集团、融资伙伴是著名的欧洲某金融机构,但根据互联网信息,所谓“著名的欧洲某金融机构”及其中国代表处,不过是刚刚出现一两年、只有几名员工、只在公共网站的免费广告区发布三言两语企业介绍的“皮包公司”;所谓“著名的美国纽约某国际地产集团”在互联网上没有任何资讯,只有美国佛州一家母子二人合办的房地产经纪公司与之名称相同。另外互联网信息反映,当前就存在一种委托银行保管假存单、假文件、假珍宝或者可与财产本身相分离的真凭证(比如房地产权证、存单等,都可以通过挂失等手段实现与其代表的房地产权利、存款相分离),并要求银行出具保管收据或见证书为形式的诈骗。因此法律部认定,本次委托保管土地证并要求按其格式出具收据的业务涉嫌诈骗。

  在委托保管类诈骗中,银行还有可能成为资金被骗的受害人。2002年钱某持云南某证券机构出具的《股票余额表》、《冻结承诺书》向某分行申请1亿元记账式国债质押贷款,法律人员从上述文件中发现异常,对国债的真实性明确提出质疑,并出具法律意见书提示风险,省分行最终未同意发放贷款。不久,钱某因利用虚假国债质押从**银行等机构骗取贷款被追究刑事责任。钱某诈骗的大致手法是,先利用证券机构为其出具持有国债的证明,但实际有关国债事先已经出售或者在获得持有证明后即刻出售,所以用以质押的国债并不存在,再使有关银行因误信前述国债持有证明而发放贷款,最终上当受骗。

  (三)开立账户类诈骗

  2006年有一自称美籍华人者来某分行洽谈,称其要对该市进行投资,计划为5亿美元,提出要在**行开立账户专门用于接收境外汇入的外币资金,并且要求**行同时按其提供的文本出具英文书面证明,大意为:银行承诺同意接受5亿美元投资外汇;某公司已经开立了用于接收上述资金的专门账户,并列明具体账号;银行承诺对汇入资金进行安全监管,并且如果监管不力,银行承担责任。该市分行把握不准,向法律部咨询可否出具上述证明。法律部答复,我国实行外汇管制,对于境内或境外企业开立外汇账户、外汇入境以及外汇在境内划转、支用等事项,均有严格的限制或禁止性规定,或者需要按规定履行一定的审批手续。该笔业务中来人对于外汇入境、划转、支用等描述过于简单、随意,且其根本目的在于获得银行同意接收资金和监管资金的证明,这与通常的业务操作十分不符,因此判断很可能是一宗“三角式诈骗”。后来该市分行进一步向当地外汇管理局咨询,得到的答复意见和法律部一致。

  二、三角式融资诈骗的特征

  对以往的案件进行归纳分析,银行可能卷入的三角式融资诈骗大致有以下特征:

  1、通常不是不法分子直接主动地找到银行,而是由政府工作人员、离退休干部或者急缺资金的企业,为了完成“招商引资”任务、赚取“介绍费”或者获取资金,将不法分子引见给银行,或者代不法分子与银行交涉。

  2、不法分子通常虚构具有著名的国际机构、财团的背景,声称汇入的资金来源于境外或北京、上海等地,金额通常十分巨大,动辄几亿元、十几亿元,且以许诺将资金存放在银行或者给银行高额中间业务费用为利诱。不法分子所“中意”的银行通常是市、县分支行,这类分支行有一定的社会信誉实力,但业务指标压力大、诈骗识别能力低,容易上当受骗。

  3、不法分子要求银行出具的文件通常分两种,一种是担保类,如保函、备用信用证等;一种是证明类,如收据、见证书、声明、推荐函、评价报告等。近几年不法分子要求银行出具后一类型即证明类文件的居多。

  4、不法分子要求银行盖章出具的文件通常是英文的,即使是中文的,也常常拗口难懂,给人感觉是外文的蹩脚汉译本。文件中通过字母大写的缩略语等形式使人误认为文件提到的单据或机构是常见的或官方的。

  5、不法分子不允许银行修改其提供的文件格式,不同意采用银行自己的格式,其内容中往往隐含了“陷阱”:要么是条款所述与银行已知事实不符,造成银行对无法证实或未经查实的内容提供了证明,要么是银行证明的事实是无法固定不变的,比如银行证明某财产未设定抵押,不法分子获得该证明后即可将财产抵押出去。

  6、不法分子要求银行在文件上加盖公章,并往往要求负责人和经办人签字,以及提供银行负责人或经办人的工作证甚至身份证。

  三、银行如何避免卷入三角式诈骗

  首先,要克服巨额存款、高额手续费的诱惑。不要指望出现一夜之间完成业务考核指标的“奇迹”。资金越大,越要警惕。

  其次,不要轻信政府工作人员的介绍,不要畏于抗拒政府官员的压力。因为他们往往由于“招商引资”心切或者有其他利益驱动,本身就已经被骗。

  再次,要尽量多向来人索取相关资料和信息,多进行验证。来人提供的资料信息越多,暴露出疑点或矛盾的可能性就越大。要主动通过检索互联网、向有关机构核查等途径,对来人提供的每一项资料信息进行验证。切勿不加验证就采信政府机关的红头文件或其他金融机构的证明。这些文件最容易作假,而实际上也最容易证伪。

  最后,业务人员不要自以为是、轻率而为,要主动向上级机构请示,向法律人员或其他相关专业人员咨询。对外出具非建行格式的文件必须要经过法律人员审查。对于那些有违业务常规操作的客户需求,尤其如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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