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许霆改判:为何仅是“特例”?
www.cnfol.com 2008年04月02日 09:22 北京商报 
  备受瞩目的许霆案一审重审结果日前宣布,法院以盗窃罪判处许霆有期徒刑5年,罚金2万元,追讨其取出的173826元。许霆当庭表示不上诉。

  相比一审判决的无期徒刑,重审判决的5年刑期、2万元罚金,对担惊受怕多日的许霆来说,恐怕已是意外之喜,但这样的结果却被不少媒体和专家用“心里很不是滋味”来定义,这是什么原因?

  在重审的判决书里,有这样的语句:“被告人许霆盗窃罪名成立,且盗窃金融机构数额巨大,本应判处无期徒刑以上甚至死刑,但考虑到此案的特殊情况,对其减轻处罚。”盗窃金融机构的论证如何成立?盗窃数额巨大如何界定?本案的特殊情况特殊在哪里?减轻处罚有何依据?板子怎能不打银行只打许霆?这些被广为争议、期待重审中能一锤定音的问题被一一回避。

  最关键的是,重审和一审认定的是同样的罪名与数额,惟一不一样的是结果,“无期徒刑以上甚至死刑”一转身成了“5年徒刑”,在情理上是有人情味得多,在法理上却着实令人迷惑。

  实际上,轻判的结局几乎没人会吃惊。早在两会之间,最高人民法院副院长姜兴长就曾表示,许霆应该定罪判刑,但一审判处无期徒刑明显过重。但这样的“预判”后舆论的反应却是“再接再厉”。

  为什么有那么多人“不抛弃,不放弃”?我相信绝不只是为了给许霆个人减刑,而是期待填补这个法律盲区,期待平等保护、有效辩护、司法独立、罪刑相适应等等是一个质变,也就是作为制度确立下来,由法律保障执行。即使许霆的判决很轻,以致部分人觉得过轻,即使许霆顶着盗窃金融机构的罪名也只用服5年徒刑,但没有过硬“论证”、没有最终“法定”,只是由舆论推动、由法院特判的“赐予”随时随地可能被收回去。“本应无期徒刑以上甚至死刑”与“特判5年徒刑” 之间,最令人畏惧的是依然不可测的巨大弹性。

  据报道,许霆重审的当天,云南“许霆”的父母也赶到了现场,他们的儿子、与许霆有着同样遭遇的云南青年何鹏取款40多万元于2002年被判无期徒刑。听到许霆被判5年徒刑的结果后,这对白发苍苍的老夫妇更加伤心,他们羡慕许霆多么幸运,伤心何鹏把钱全部还了但判决结果还是无期徒刑。可是,“特案特判”的“幸运”,对曾经的许霆与下一个许霆来说有没有意义?各大媒体、法律专家再到平民百姓,数月来无数人口诛笔伐最终“特案特判”的结局,是舆论空前的胜利,还是舆论最大的失利?

  拉封丹曾在寓言里这样描述大山临盆的情形:大山临盆,天为之崩,地为之裂,日月星辰,为之无光。房倒屋坍,烟尘滚滚,天下生灵,死伤无数……最后生下了一只耗子。也许这样强烈的落差感就是重审尘埃落定后许霆案依旧众说纷纭的原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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