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应设信用卡套现罪
www.cnfol.com 2007年03月06日 14:17 东方早报 
  去年,早报曾经对非法中介驻扎电器卖场,帮人用信用卡虚假消费套现一事进行了报道,正在北京参加全国两会的全国政协委员、中国建设银行信用卡中心总经理赵宇梓表示,他也已经关注到信用卡套现行为正在蔓延,并在递交的提案中建议有关部门加大打击信用卡非法套现,将信用卡套现定为犯罪行为。

   赵宇梓认为,我国现行法律法规对信用卡套现行为尚无相关规定,立法空白造成难以对不法分子进行犯罪认定,发卡银行对商户仅能采取收回银行刷卡机具和终止协议的做法,对持卡人仅能采取冻结账户和记入黑名单的做法,不能施以更严厉的处罚,公安机关或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对信用卡套现行为也无法实施有效的打击。赵宇梓在提案中表示,对于有不良记录的套现持卡人严禁发卡,对套现商户则列入禁止发展的商户类型外,还应该在相关法规中明确禁止信用卡套现行为。如在即将出台的新《银行卡管理条例》中增加对于信用卡套现的认定和处罚标准,明确规定特约商户不得通过虚假交易等欺诈活动套取现金,对擅自或协助持卡人套现的商户,应予以警告并处以高额罚款。同时,赵宇梓提出应在《刑法》中增加相关条款,将信用卡套现作为一种独立的犯罪形式以独立的罪名加以规定,并根据情节轻重,规定不同的刑罚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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