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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实践中强化金融业风险监管的责任意识 |
| www.cnfol.com 2005年08月24日 13:26 金融时报 于学军 |
中国银监会成立以后,有四个方面的工作或变化最为突出。第一是提出“管法人、管风险、管内控、提高透明度”的监管新理念;第二是对商业银行等机构资本充足率8%的最低要求;第三是总结出“提高贷款五级分类准确性———提足拨备———做实利润———资本充足率达标”的监管具体思路;第四是对被监管机构法人治理结构的不懈要求。如果把上述四点结合起来并与香港监管部门做一个对比,我们就会发现:这些要求、理念,与国际银行业最新监管理念、原则等基本是吻合的、一致的。当然,贯穿其中最核心、最重要的一点,即是风险为本的监管理念在中国的明确提出。
监管新理念引导转变权利观
近两年来,深圳银监局确实加大了对深圳银行业机构的监管力度,这不仅体现在监管的频率、范围、覆盖面等方面明显增强,而且体现在专业化水平的大幅提高上。当中,起核心作用的是监管理念、内容的深刻变化。比如,过去所进行现场检查多半是为应付上边任务而进行的单项检查,每次检查只涉及银行业机构的一个方面或某项业务,并且主要是合规性检查,时间安排又紧,所以,那时检查工作不全面、难深入,更无法实行持续、有效监管,结果如同搞运动,一次次检查像蜻蜓点水、雨过地皮湿,难以全面摸清一家银行机构的风险所在,更搞不清该机构全面管理中存在的各种问题。而现在深圳银监局进行的检查,主要是以资产质量为中心,以风险控制为目的,重点检查贷款的五级分类、内控建设等项,检查较为全面、深入、持久,结果便起到“牵一发而动全身”、“拔出萝卜带出泥”之功效。因此,从表面看,过去与现在都在做现场检查,形式上是一样的,但实质内容却发生了巨大变化。这就是监管理念、要求改变以后引发的一场监管变革。
在监管实践中我们深深体会到:正是由于风险监管新理念的树立,才使我们监管本身与商业银行等被监管机构在立场、利益、方向、目标上协调一致起来,从而使监管转变为一种责任,而不是像过去所认为的是一种权利。关于这一点,在深圳银监局成立伊始我们就明确提出来了,并且认为:银行监管说到底是社会提出的一种保护安全的需要,监管部门的监管权实质上即是从相关的监管责任转化而来的。但当时却不被大家所完全理解,商业银行等被监管机构也不能充分认识这一点,而经过近两年的实践,现在无论是监管者,还是被监管部门都逐步体会到其中的道理,认识日益明确、统一。
基于监管理念的变化以及监管者与被监管机构之间立场、目标的一致性,我们要求监管人员在依法履行职责时,始终要坚持两个态度:第一是严格、认真、规范及负责任,有问题就要检查出来,否则即视为不尽职,并且规定了一整套程序进行有效控制;第二是要与被监管机构平等对话、以诚相待、以理服人,而不能居高临下、盛气凌人、态度蛮横,更不能没事找事、无事生非、故意制造麻烦。我们对商业银行等机构讲:监管部门所进行的现场检查无异于一次“免费体检”。
我们看到,经过近两年的运行,银行机构对待监管的态度在潜移默化中发生了很大变化。过去他们对待监管检查的态度往往是应付了之,对检查中发现的问题千方百计进行辩解,甚至大事化小、小事化了,有的还采取公关手段以逃避监管和处罚,等等。而现在对监管工作多采取积极配合的态度,对于检查出的问题,首先不是辩解、抵赖,而是设法及时进行整改,堵塞漏洞,以提高自身风险防控能力。有的甚至举一反三,在我们检查的基础之上又加强自查。还有的主动寻求监管,要求我们扩大检查的范围和项目。总之,经过我们严格深入的监管工作以及在监管思路、态度上的转变,深圳银行业的市场竞争环境明显开始好转,一个普遍的看法和反映是:银监局的成立,仿佛为深圳银行界吹进了一股清新之风,许多观念、风气在静悄悄中发生了改变,有力地维护了辖区银行业的稳定、健康运行,等于为银行等机构在外部设置了一道防范风险的屏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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