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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生股权烽烟再起,铁腕清欠程序之辩成焦点 |
| www.cnfol.com 2005年08月22日 08:36 中国经济周刊 王勇 |
“前进科技”那方唱罢,“郑州梦达”这方登场,伴随着民生银行海内外上市目标的逐步实现,“发难者”的攻略似乎也愈演愈烈。民生银行铁腕清欠的“程序”之殇正成为“对手”急欲突破的防线“缺口”,而利益则是他们挑起股权纷争的“动机”。
2005年8月17日,民生银行再次成为传媒焦点。
是日,郑州梦达实业有限公司(下称梦达公司)与民生银行 (600016 行情,资料,咨询,更多)在郑州对簿公堂,欲借法院的一纸判决讨回其持有的3150万民生银行原始股及相应权益,而已将该股权全部变卖的民生银行断然回拒,一场激烈的交锋随之在法庭上开启……
这场纷争潜火暗流,已有五年之久。
铁腕清欠
1998年9月2日,身为民生银行发起人之一的梦达公司以郑州商会大厦的建设用地设定抵押,贷得民生银行430
0万元贷款。双方约定,贷款期限为1998年9月2日至1999年9月1日。
两个月后,这笔贷款横生波澜。1998年11月9日,民生银行发现梦达公司“改变了贷款用途”,随后将该公司诉至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下称二中院),要求梦达公司提前归还贷款。梦达公司当即提出反诉,1999年2月9日,法院以调解结案。
1999年8月,民生银行再度打上法庭,称梦达公司“未履行还款义务”,并向二中院申请强制执行。同年9月2日,二中院向民生银行下达《协助执行通知书》,请该行“将梦达公司在你行持有的股份3150万股给予变卖”。不久,该股份被民生银行全部卖给了上海巴士实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600741,下称上海巴士)。
事实上,同样版本的故事此前已经上演。
1997年,民生银行的另一位发起人,深圳前进科技开发有限公司(下称前进科技)从民生银行贷款5000万元。双方约定贷款期限为1997年12月30日至1998年的11月30日。1998年9月5日,同样是在贷款尚未到期的情况下,民生银行向二中院申请诉前保全,并要求前进科技提前归还贷款。二中院对前进科技持有的6000万民生银行原始股权中的5700万股权进行了查封。
1999年3月,二中院作出判决,要求前进科技偿还民生银行5000万贷款本息,并承担诉讼费用和保全费用。1999年12月28日,该院决定委托北京鼎丰国际拍卖有限公司(下称鼎丰国际)对前进公司所持的6000万股权整体进行拍卖,东方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600811 行情,资料,咨询,更多)将这部分股权换了“新颜”。
这两桩恩怨都发生在2000年12月19日之前,即民生银行在上海证券交易所挂牌上市的前夕。斯时,铁腕“清理不良资产”似乎是民生银行的当务之急。
不过,上述两家公司对该行的依法清欠之举并不认可,反应之激烈更是出人意料——除了先后将民生银行推上法庭之外,前进科技还剑指民生银行海外上市,“闹”到了香港联交所,梦达公司更是诉至中国人民银行和国务院法制办……
欠债还钱,天经地义。民生银行讨债何以“讨”来如此结局?
“程序”之辩
梦达公司向民生银行“发难”的“理由”是该行依法清欠的“程序违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95条规定,“被申请人提供担保的,人民法院应当解除财产保全”。梦达公司据此认为,“在明知有担保物的情况下,法院仍然执行梦达公司财产保全的本身就是错误的”。“民生银行清偿贷款应首先拍卖抵押财产,不足部分方可执行梦达公司的其他财产”。
相关资料显示,梦达公司与民生银行签订借款合同时,以“郑土权字第00599号”土地使用证11191平方米建设用地设定了抵押。该建设用地经北京宝孚房地产顾问有限责任公司评估,作价6038万元。梦达公司贷款4300万元,抵押率为71.216%。
最高人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第46条规定,“人民法院对查封、扣押的被执行人财产进行变价时,应当委托拍卖机构进行拍卖,但财产无法委托,不适于拍卖或当事人双方同意不需要拍卖的,法院可以交由有关单位变卖或自行组织变卖。”第47条规定,“人民法院对拍卖、变卖被执行人财产,应当委托依法成立的资产评估机构进行价格评估”。
“依据上述法律规定,梦达公司所持有的3150万股份,不属于财产无法委托、不适于拍卖或当事人双方同意不需要拍卖的三者中的任一情形。合法的处分程序应当是先经资产评估机构给予评估,然后公开拍卖,而不应该交给作为本案利害关系人的民生银行自己定价变卖。”8月17日,梦达公司的代理律师在法庭上亮出了自己的上述观点。
在前进科技一案同样存在“程序”之辩。“《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规定,‘股票出质后,不得转让’。质权人依法享有担保物权。而二中院在委托拍卖前进科技所持民生银行的股权时,并未依法征得质权人的同意,侵犯了有效质押的质权人的担保物权”。在中国法学会组织的前进科技与民生银行股权纠纷一案研讨会上,原中国政法大学校长、民商法专家江平等9位法学人士提出了上述观点。
民生银行则认为其行为并无不妥。
“梦达公司的股权变卖,是人民法院执行生效的法律文书所采取的执行措施而作出的裁定,是合法有效的。”在8月17日的法庭交锋中,民生银行的代理律师沉着应战。
民生银行方面认为,因梦达公司未履行二中院《民事调解书》中规定的还款义务,法院才下达《民事裁定书》决定,“依法查封、扣押、拍卖、变卖被执行人梦达公司应当履行义务部分的财产”,并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281条的规定,“人民法院在执行中需要变卖被执行人财产的,可以交有关单位变卖,也可以由人民法院直接变卖”,向民生银行发出《协助执行通知书》,委托该行将梦达公司持有的民生银行3150万股股份予以变卖。
至于前进科技一案,民生银行此前更是专门发布澄清公告,称那场拍卖“是在法院主持下公开进行的”,“民生银行作为此次拍卖的申请执行人,受偿该拍卖款项完全合法有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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